昨日,《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由于该条例广受关注,记者了解到,前期,市人大常委会多方面征求了意见建议以及召开市民座谈会、立法听证会,最后表决通过的条例吸纳了这方面的建议,和提交市人大审议时的草案相比,变化较多。
关键词1
立体式停车场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此,市政府将制定具体的鼓励政策,目前正在着手研究。
条例还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振东表示,对于这种鼓励运用现代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的做法是该法规的亮点之一,国内很多城市在这方面没有立法规定。
关键词2
编制规划
要先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解决停车难,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停车位的问题才行。为此,条例对停车场的建设规划有了刚性规定。条例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对此,万振东解释说,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过去批个建设项目,可能只考虑其是否能满足单个楼的停车需求,但是将来就要考虑若干栋楼、或者从外面再来一些车的停车需求,也就是提前考虑新区变老区的问题,因为一旦没有事先划定,等所有地方都建起来了,再想补建停车位,几乎是不可能的。”
关键词3
停车用地
“两个不得擅自减少”
为了保障停车位,条例规定了“两个不得擅自减少”。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关键词4
公共场所
停车位不达标要补建
万振东表示,目前造成青岛停车难的现状最主要的原因是车位不足,为此规划配建就尤为重要,相比以前的一般性规定,条例对此从多处作出刚性规定。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同时,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不达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实施的配建标准是国家标准,且在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方面尚存空白
,有待政府部门完善。
关键词5
车辆受损
经营性停车场要赔偿
对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对受损车辆的担责问题,社会一直非常关注。条例明确了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职责: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经营者未履行以上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车辆损失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万振东特别作出解释,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停车场管理责任尚未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对机动车停放者与停车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应担责;有的认为经营性停车场仅负责提供场地使用,不负责车辆看护,因此不担责。而法律界人士较一致认为,经营性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是一种民事行为,地方性法规不宜硬性规定民事主体行为的性质。但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明确其管理职责,并明确因其未履行职责导致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怎么个承担法,可以双方协商,也可以诉讼,最后赔偿由法院裁决。”
关键词6
道路停车
施划、是否收费要公示
对于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市民也非常关心。此前向社会征集意见时,一些市民反映目前道路施划中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双向划泊位影响道路畅通;如一些停车场周边也施划泊位,加上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导致部分路段拥挤。
条例将上述意见均吸收到法规修改中,规定道路泊车施划应遵循“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原则;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行车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乘车泊位。
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路段;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内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关键词7
小区停车
小区划泊位有限制
为缓解目前一些小区的停车难现象,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所,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但为避免无序施划引发新矛盾,条例还增加了约束条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居民正常生活。
□新闻背景
据悉,目前本市机动车数量超过129万辆,其中市内四区22万余辆(汽车16万余辆),且以日均150余辆的速度增长。市内四区停车泊位共41831个(不包括单位专用不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和尚未办理手续的公共停车场),其中道路泊位24291个,占停车泊位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日间收费的3321个,主要分布在市内四区的繁华商业区、旅游景点和交通枢纽附近;夜间收费的7873个,主要分布在市内四区的商业区、主干道及停车矛盾比较突出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