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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新规明年5月1日施行

青岛新闻网  2006-12-16 06:08:19 青岛财经日报

 

  出租车管理“新规”昨获表决通过 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的士”夏冬季开空调时间明确

  出租车开空调的时间最终确定为“在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期间”,不仅规定了夏季开空
调的时间,也对冬季开空调时间进行规定;“出租企业要协调出租车司机的交接班时间,避免集中交接班”……昨天,备受关注的《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相比较最初的修订草案以及一审后的内容,此次表决通过的新规内容又有了不少新变化。新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则对出租企业、出租车司机、乘客等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充分平衡了各方利益,更加人性化。为了更好地让市民了解新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万振东接受了记者采访,对出租新规进行了解读。

  关注一

  计费方式仍按老办法

  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修订草案在计费方式方面曾引入时间概念,将出租车定义为“以行驶里程或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五至八座客运车辆”,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但昨天通过的表决稿则又保留了原先的概念,表述为“以里程、时间计费的五至八座客运车辆”。

  对此,万振东介绍说,虽然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出租车实行时间、里程双计费,但我市目前实行双计费的时机还不到,要考虑到市民和出租车驾驶员的接受程度。因此,应继续保持目前我市出租车的计费方式,即时间、里程都计,主体还是以里程为主,等候计费时则以时间计费。

  关注二

  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企业

  原来由于是分散经营,出租车业主和企业是挂靠关系,管理难以到位,导致少数人宰客、甩客、拒载等现象在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时有发生,法律责任不好认定。此次新规规定,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在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新条例规定,客运出租企业要按照规定审查、聘用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安全设施和车容卫生;设置并公布投诉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等。并规定,客运出租企业应当与出租汽车车辆所有者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按约定提供服务。如果驾驶员违法经营收到处罚的次数,连续三个月每月超过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五的,或者在连续六个月内累计四个月每月超过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五的,将对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关注三

  四种情况可拒付车费

  此前修订草案中规定了6种乘客拒付车费的情况,昨天通过的表决稿将乘客可拒付车费的情况调整为四种:计价器不能正常使用或不使用计价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给付当次出租汽车客票或出租车客票打印不清无法辨认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空调的;出租汽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将乘客送至目的地的。

  对此,万振东介绍说,此前草案中还包括出租车驾驶员吸烟、打手机可拒付车费的内容,但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应该由交警部门作出处罚,而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的民事行为,如果再作出处罚就侵犯了驾驶员的民事权利。

  关注四

  乘客醉酒不能自控可拒载

  此次法规的一大特点是最大程度平衡企业、出租车驾驶员、乘客的各方利益。因此,在规定中,不仅对乘客拒付车费的情况作了表述,也保障出租车驾驶员的权益,对驾驶员的拒载情况进行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违禁品、宠物以及可能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的;不告知目的地或者前往目的地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精神病患者或者醉酒者丧失自控能力且无人陪同的;实施或者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关注五

  开空调时间有了明确界定

  原先提交的修订草案中,对出租车夏季开空调的时间进行了规定,昨天通过的表决稿中又增加了时间限定,规定今后出租车在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和12月1日和至次年3月31日期间,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据了解,之所以有变化,是因为在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之前的时间界定不够明确,实践中不易操作,因此参照了本市空调公交车的空调使用时间。

  此外,原草案中有关宾馆、饭店、医院等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免费开放的内容调整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出租汽车专用停靠站点应免费开放”。因为宾馆、饭店、医院等场所为商业场所,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开放;而机场、车站、码头都属于国家投资的公共设施,相关部门应设置免费停车点。

  关注六

  企业协调避开高峰交接班

  表决稿对行政主管部门的责权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客运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交通稽查机构处理,其中,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服务资格证的行政处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对此,万振东表示,这是此部新法规的又一新特点,就是对行政行为加以规范,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怎么管。由于草案中没有明确划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稽查机构的职责权限,实践中容易引起混乱,因此修改中明确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的行政管理和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的处罚工作,交通稽查机构主要承担出租汽车客运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处罚工作。

  此外法规还对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进行了严格区分,如原先驾驶员应遵守的规定中包括“交接班避开上下班高峰时间”,考虑到不宜规定为驾驶员的义务,而应当由客运出租企业来倡导、组织,据此将其修改为:客运管理企业应当组织协调本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交接班时间,避免集中交接班。

  关注七

  驾驶员准入还是“老门槛”

  对于驾驶员从业资格问题,法规表述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取得服务资格证。申领服务资格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道路运输机构考试合格。之所以不作具体规定,是因为国家建设部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行政许可已规定了相应条件,我市也出台了相应规定,因此法规中不作具体规定。(记者 董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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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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