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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投诉的处理

青岛新闻网  2006-11-07 05:29:33 青岛早报

 

  接到漏水投诉一小时内到现场

  问:供热质量的投诉如何处理?

  答:(一)供热单位都安排了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对供热设施漏水的
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

  2、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二)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二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按《青岛市居民住宅供热室内温度测量规范》进行。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用户应注意保存测温记录或书面证明。

  (三)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1.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2.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四)对采暖期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全额向用户退还热费。(撰稿 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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