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韩国仲裁机构 签定仲裁合作协议 日前在韩国举行的第二届“中韩仲裁理论与实务论坛”上,青岛仲裁委员会与韩国商事仲裁院签定了仲裁合作协议。协议对双方相互选聘仲裁员、调解员进入各自的名册,加强仲裁协助和交流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nb
sp;据了解,我市与韩国经济贸易等交往日益频繁,驻青韩资企业众多。如何运用仲裁这一国际通行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妥善地处理中韩、韩韩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存在的经济纠纷,改善投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已成为中韩双方广泛关注的问题。青岛与韩国的仲裁机构希望通过这一仲裁合作协议的签署,进一步促进双方的交流协作,更好地为中韩两国、青岛与韩国的经贸合作等提供仲裁法律服务。 青岛仲裁委员会与韩国商事仲裁院仲裁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促进调解、和解、仲裁和其他适当程序的运用以及程序之间的合并运用;组织适当形式的讨论会、研讨会以及教学形式来促进争端解决;选聘经验丰富并且公道正派的和解员、调解员和仲裁员进入各自的名册;在以下几个方面相互协助:指定和解员、调解员和仲裁员,指定专家或评估人,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支持,例如仲裁庭、行政服务、翻译和记录的服务,与争议解决相关的其它事宜;双方在提供仲裁信息和在各自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助调查取证方面进行合作,使仲裁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仲裁合作协议还规定,任何一方按照此合作协议的规定提供协助,因此而产生的费用要求对方承担的,应当在产生费用之前获得对方对此项费用的认可。此协议的有效期限从双方签署生效之日起为3年。高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