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年底,一老外汤姆突发胰腺炎,当时他在某贸易公司工作,在这家贸易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汤姆住进了医院,并交付了5000元押金。 一个月后,该贸易公司向医院出具了一份《医疗费担保证明》,内容为:汤姆将要出院,而他的医疗费正在转账途中,故贸易公司为此项医疗
费用出具担保,并在15日内付清。汤姆出院时,医院经结算,汤姆住院期间共发生医疗费五万元。之后,贸易公司及汤姆均未向医院支付上述医疗费用。 在医院几次催讨后,两个月后,贸易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某又以公司名义作出支付医疗费、治疗费用的书面承诺,但之后医院一直未收到任何费用。 在迟迟收不到费用的情况下,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汤姆支付医疗费,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贸易公司辩称:应医院的要求,贸易公司才在汤姆出院时出具了担保。而汤姆只是公司的一个外国客户,并非公司员工,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公司无关。而汤姆则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汤姆在医院治疗后,理应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贸易公司出具了书面担保,就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汤姆需偿付医疗费用五万余元;贸易公司对其中的五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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