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区 | 聊天 | 邮箱 | 建站 | 房产 | 影视 | 求职 | 游戏 | 教育 | 短信 | 直播 | 广告
首页 > 青岛晚报版面图 > a32 > 正文  
 
绕过债主,向担保人要钱

青岛新闻网  2006-05-31 11:39:04 

 

司海英/图
    绕过债主,向担保人要钱法院:讨债讨错了人,驳回诉讼请求

    前一阵子,张某将大李推上了被告席。

    事情
还要从两年前说起。当时,大李有个朋友叫小光,小光向张某借了20万元钱,张某提出,这笔借款数额较大,得找个担保人,小光于是找到大李。借条上是这样写的:今借到张某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人小光,担保人大李。

    两年过去了,小光一直不还钱,因为相互有亲戚关系,张某碍于面子不好意思催要。这时,他想到了担保人大李。

    张某认为,大李是担保人,自己将20万元钱借了小光,但直到现在,小光也未偿还这笔借款,因此,大李要承担担保责任,偿还借款。张某认为,在自己和小光的借款行为中,大李是借款方的保证人,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因自己未和小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自己可随时主张权利,现要求大李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

    市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本案的焦点在于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借款人即小光主张过权利,因此,应认定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也就是说,大李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未开始,张某就不具备向他行使请求权的条件。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编者在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们有借款行为时,会拉我们去作担保,一般时候,他们会说:到时我一定会还钱,这只是个形式而已,你只要签个字就行。或者是碍于情面,或者是出于真心,我们会签字作担保,却没有想到,这种行为是需要负责任的。

    本案中,张某将大李告上法院的做法有失妥当:一,他没有在借条上向小光约定还款时间;二,他在并未向小光要求还款的情况下,直接向担保人大李要求还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下一篇:
 
记者打听
图片新闻
 
热点资讯
 
· 基督邮票文化主题酒吧精彩纷呈
· 肯德基杯儿童摄影大赛火爆进行中
· “海尔电脑”电子竞技大赛海选报名中
· 海信广场9周年主题语及LOGO标识征集
· 海尔3D3快客手机电视A600国美卖断货
· 张柏芝开纤体店免费体验报名中
· "零首付,零利息",英语课程任您选
· 外语学习免费体验—赛思外语学校
· 五一来充电 1元学英语!
· 海尔油烟机三获中国用户满意度第一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MBA第八班招生
· 五色土-投资收益7% 借款仅需三五天
青青岛短信中心
>>点击进入短信频道  

站内检索
 

版式检索

旧报全文检索

专题汇总

实用信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