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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与法律智慧

青岛新闻网  2006-05-27 03:49:34 

 

    丁国强

    法律是生活本质的呈现,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在古希腊时代,“城邦的宪法是一种‘生活的模式’而不是一种法律结构”,由此,人们对宪法和法律的热情和对生活的热情是同步的。按照法律行事是公共生活的基本规则,也可以说,优良的法治代表了生活的
常态。美国法学家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的《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一书用讲故事的方式来描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意义。

    法治是一种“公共的善”,它所创造的公共空间应当是一种催动人们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生存空间。法治目标只有和大多数人的人生追求形成良性互动才会体现一种终极关怀。公众可以在知识层面上是法律外行,但是,在心灵层面,却要有一种与法律精神不谋而合的东西,惟有如此,才不会与公共理性和规则相隔膜。法治是人类交往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德行,当下的生活世界是无法脱离法律目光的审视和考量而存在的。从某种意义说,一个对法律接受起来很困难的人,其对现代生活的适应能力是大可怀疑的。精英人物的杰出之处,往往在于他能够迅速把握不同环境中的游戏规则,用出色的适应力获取生活的高效益。戈尔丁说:“对良好生活的恰当的见解并不是那种孤立而又自足的个人式见解,而是社会中的个人的见解。”很难设想一个在法律空间中“水土不服”的人会很好地调适自己的生活心态,控制自己的生活行为。

    法律的主体是有感觉、有个性的人,他们希望用法律来支持他们的生活期待,去反抗那些伪饰和谎言,以获得真实、稳定的生活身份和价值认同。法律对普遍化的强调,给人以蔑视个性、对抗人格的印象,法律在日常生活中所显示的世俗特征被人为地忽略了。法律最丰富、最生动的一面总是蕴藏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调动各自的聪明应对生活的种种问题和危机的过程中,完成了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法律智慧的增长。法律虽然担负着设计生活流程的任务,但是,我们不能单纯把法律当作组织日常生活的工具。如果只是本着一种功利的态度,运用法律来应付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势必会造成法律价值与生活价值的错位。法律不单单是限制生活,更重要的是用规范去引导生活,用自由去提升生活。爱德华·希尔斯说:“国家制定法律,从而设定了个人与集体行动的界限。但在这些界限内———在一个市民社会中,这些界限通常是宽松的———个人与集体的行动或者是自由选择的,或者是依据参与者之间的明确协定而采取的,或者是基于个人或集体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或者是根据所构成的集体的规则采取的。”日常生活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其运行离不开市民社会自发生成的理性秩序,它不排斥生活参与者的种种欲求,而是时时召唤人们去挖掘权利资源、调和利益矛盾,从而使生活保持了充足的活力。

    法律是一种生活知识,法律意图是一种生活意图。法律只有尊重人们的生活感受和欲求才能够构建起进入人类心灵的意义世界,才能使人们确立“通过法律而生活”的态度。如果没有生活的滋养,没有人类精神和情感的灌溉,法律的土壤就会变得贫瘠不堪。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地方性的本质就是生活的异质性。不同地域造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不同的生活方式决定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只有直面生活、亲近生活才能打破法律万能的幻觉,才能消解法律话语霸权,达到一种高境界上的契合。正如德国法学家赫尔穆特·殷科所说:“法对社会道德怀着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种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会制度,似乎表现为社会道德的义务……如果制定得正确,发挥为社会道德上人格的一种自由的、符合本性的发展创造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它是在社会的世界里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一。”

    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永恒性和先验性,使其天生就富有一种脱离日常生活的性质。同时,日常生活又使法律表达具体化。每个人以自己的动机和需求回应着法律的召唤。《法律的空间》一书将日常生活的法律建构分为敬畏法律、利用法律、对抗法律三种图式,充分描述了人们对法律的体验和参与。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褪去了仪式化、制度化色彩,细心地访问和关照每个人的生活和命运。人们之所以心甘情愿地把日常时间和精力花费在法律事务上,是因为他们需要尽快恢复常规生活,将被中止了的平和、安静的生活找回来。被日常生活所放逐是一件无比痛苦的事情,由此所进行的法律跋涉是虽然看起来远离日常生活,而实质上是对日常生活加以维护的一种不懈努力。

    这种冲突反而强化了人们利用法律实现生活目的的欲望。虽然生活的不确定性使人们不能精确地计算和运作自我的法律收益,但是,人们还是遏制不住加入法律游戏的冲动。他们的目的显然不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法律才能,而更多的是为了用法律这把尺子来测量自己在生活资源和社会公平中的分量。

    日常生活是脆弱而敏感的。对司法公正损害的后果最终会反映到日常生活中。一旦“正义被蒙住了眼”,日常生活的维持和呵护就成了问题。当律师和当事人千方百计运用潜规则去“收买”法律的时候,生活的正当性也就不复存在,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日常生活的厄运。

    ([美]帕特里夏·尤伊克等著,陆益龙译,《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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