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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的商标被使用,工厂已侵权

青岛新闻网  2006-04-08 11: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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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原是某工厂的职工,十几年前,我设计的厂徽被工厂选中。几年前,我将这个厂徽注册为商标使用于皮鞋上,之后总厂将该商标推广至工厂所有产品上,并成为工厂所有产品的注册商标。在此过程中,工厂未与我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也未与我进行任何协商。

    现在,我已辞职,请问工
厂将厂徽改为商标的方式合法吗?是否属于侵权?我采用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复:如果你设计的厂徽被选中是在1991年6月1日以后,那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你属受委托创作,你与工厂间没有签定合同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自然属于受托人你所有。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工厂如果要申请商标注册,必须征得你同意,否则就侵犯了你的著作权。

    但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期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如果工厂将厂徽用于其他商品,并注册已超过了两年,那么已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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