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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存折未变名字,赠与财产不成立

青岛新闻网  2006-04-08 11:19:26 

 

    两年前,小玉认识了于先生,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结婚前,于先生将一张一万元的存折交给了小玉,说将这笔钱赠与给小玉,小玉收下。存折上的存款人是于先生,当时,于先生没有告诉小玉存折密码。

    两人结婚后,小玉一直没有支取这笔钱。婚后一年,两人的感情出现裂痕。小玉
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于先生离婚,同时要求将存折中的一万元判归自己所有。

    ■分析:本案赠与合同不成立。存折只是一个权利凭证,其本身并不包含价值,比如说,存折丢失了可以进行挂失然后补发新的存折。因此,于先生赠与给小玉的只是一份权利凭证即存折,而存折中所包含的实质财产权利并没有发生转移。并且,存折的权利人名字还是于先生,因此于先生可以撤销赠与。

    法院认为,本案赠与合同没有履行,于先生有权撤销,判决双方离婚,驳回小玉请求返还一万元的诉讼请求。

    编者

    每个人都应具有法律意识及权利意识,就本案来说,于先生已将存款赠与给了小玉,小玉就应及时将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变更过来,不仅是存折,当接受到其他财产,如房屋、汽车等记名财产时,要及时变更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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