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不能草率签字
本报讯日前,崂山消协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等人的投诉,称某房地产公司在她们看好房子后要求先交定金,后因为正当理由没签合同却算她们违约,不退还定金,并说这是房地产业的通用规则。崂山消协工作人员依法据理力争,最终为王女士等4人挽
回了4万元经济损失。
据悉,王女士等4人于2月中旬看好了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崂山区的商品房,并按其要求,每人交纳了1万元购房定金,但在该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去签订正式合同时,王女士等人对购房合同中的部分补充协议有异议,并认为该公司的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且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王女士等人不能接受。经与开发商协商也没有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等人因此拒签合同,并向该公司提出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而开发商却以王女士等人违约为由,拒绝退还定金,并说这是房地产行业通用的规则。
崂山消协工作人员经调查了解,在看房选房的时候,王女士等人并没有看到购房合同,而开发商也没有主动把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提供给消费者,双方只是就面积、价格、房号等达成了初步意向后,就在售楼人员的要求下交纳了购房定金,而在交定金的时候,开发商并没有告知如不签合同,该定金不予退还。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定金主要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一种保证方式,合同的担保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其中在定金担保中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而王女士等人与开发商并没有签订合同,合同定金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开发商担心消费者不诚心购房,或者随意预定待售房屋等原因,而要求先付一定数额的购房预定金无可厚非,但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定金理应全额退还消费者,因此,购房“定”金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购房“订”金,因为一旦签订合同,该定金要转成购房款。
消协人士认为,该房地产公司以不退还购房定金相要挟,强迫消费者接受并签订其格式条款,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也违背了签订合同应遵循的公平、公正、自愿及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经与开发商多次交涉,终使开发商如数退还了消费者王女士等4人的购房定金4万元。
崂山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选择管理正规、诚实守信、服务优秀、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公司,在交购房订金及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先仔细看好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一些模糊条款及补充条款更要弄明白,有条件的话最好找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把关,千万不要草率签字,以免给自己带来意外的麻烦或损失。(刘克玉李晓寒)
责任编辑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