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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