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补贴协议、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出租人身份证明、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