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东部购买一处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该在2004年10月交付房屋,每逾期交房一日开发商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王先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但目前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称逾期交付属政府原因造成的,并拒绝赔偿违约金。王先生问如何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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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开发商无合理、合法的抗辩理由(如不可抗力等),则应根据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与赔偿,而且开发商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目前,由于逾期交房时间过长,业主过多,开发商会面临巨额赔偿,一些开发商往往采用转移财产的方式避免数额较大的赔偿,为取得预期诉讼目的,做好诉讼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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