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办共有3项行政许可事项,现公示如下: 一、人防工程和设施的拆除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确已无使用价值的工程或设施;2、已危及地面建筑或者交通安全,且不宜加固或加固费用超过新建同等规模工程造价的工程;3、按照人防有关规定不宜或者不需在此设置的人防设施;4、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能保留的人防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材料:1、计划执行拆除单位的申请;涉及拆除人防工程或者设施的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或批准文件;3、非国有人防工程或设施的图纸资料。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现场勘察;3、确定补偿措施或易地安置措施;4、批复意见。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工程管理处、指挥处。联系电话:82938041、82938042、82938030。二、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新建、扩建、改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许可条件:1、具备建设人防工程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和资金;2、符合《青岛市防空袭方案》和《青岛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规划》;3、符合城市规划。
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的申请;2、工程有关资料和批准手续。
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现场勘察;3、进行技术或者经济论证;4、转有关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工程管理处联系电话:82938041,82938042。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含易地建设)审核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许可条件: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3、开发区、工业园内、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4、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易地建设:按照上述规定,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批准可易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的申请;2、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及有关资料。许可程序: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1、受理申请;2、现场勘察或者图纸审查;3、出具审核意见书。
(二)易地建设:1、受理申请;2、现场勘察或者图纸审查;3、办理易地建设手续。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工程管理处联系电话:82938041,82938042。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机构:法规处举报投诉电话:8583655382938040单位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如东路9号网址:http://qdrf.qingd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