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住在农村的父母过世后留有住宅一处,该房屋没有产权证明,老人膝下有子女四人。目前该房屋面临拆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由于并未说明没有房产证的原因,现区分不同情况具体说明一下:
一、如果该房屋系逾期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均不予补偿,故不存在继承问题;二、如果该房屋有土地使用证和建房批准文件,则以此为据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金或拆迁安置的房屋应当作为老人的遗产。如老人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如无遗嘱,则由老人的四个子女按法定继承办理。
问:我在中山路附近有一处老房,可能面临拆迁,请问目前青岛市是否出台新的拆迁补偿政策?
答:现在青岛市并未出台新的拆迁政策,实施的仍是2000年经过修订的《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规定:拆迁补偿主要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补偿方式。一、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该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含其在本市的其它住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根据其差额面积,按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结算对受补偿的被拆迁人补贴住房改善费,差额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按6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原房屋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的,按6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根据被拆迁所有人申请,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被拆迁所有人结算拆迁补偿金。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的房屋不再补贴住房改善费。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
问:我在1997年5月份购买了一套房子,但因为购房发票丢失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另据了解办证契税在1997年10月份作过调整。请问现在如果办理房产证,应当如何处理?
答:商品房在办理产权证时需要提供购房发票,如果丢失,第一种方法是回到房地产开发商处,补开发票;第二种方法是请开发商在“计账凭证”上盖章,然后到报社声明作废,最后有相关的报纸和盖章的“计账凭证”即可。由于你的购房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以前,现在办理房产证仍应当按照以前的规定执行。
本期问题由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赵德基律师解答
有问题怎么办?问呗!
打电话或发传真至2879981或发邮件hl9299@qingdaonews.com,我们将在下期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