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先生经某房屋中介公司介绍购买一处二手房,中介公司称系房屋出卖方的代理人,并以出卖方代理人的名义与赵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赵先生依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存入中介指定的出卖方的银行账户,但该房屋未交付也迟迟不过户给赵先生,赵先生向房屋中介商索要出卖方的授权委托书,中介商以种种借口不予出
示,赵先生无法联系到出卖方。在多次商谈无果的情况下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但房屋中介不予理睬。赵先生拨打楼宇热线(8762259/2933153)如何处理此事。
本报记者咨询了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他认为:通过房屋中介商买卖房屋应当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中介合同。房屋中介是一种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行为,居间人应当就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房屋中介公司若系出卖方的代理人则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中介公司在没有出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出售出卖方的房屋应属无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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