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有关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故何某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但并不等于胎儿具有继承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胎儿不属于自然人,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至于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的最终处理,一般分为若胎儿出生后存活的,继承份额归其所有;若胎儿
出生即属死体,则其继承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应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行分割。 本案中该胎儿没有取得继承权主体的资格,不能继承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何某也无权继承该份财产。应由继承人(包括何某和张某父母)再进行分割继承。 大律说话:不知道何某是不是明白,即使孩子没有打掉,这份财产也不会归其所有。因此何某如果有其他企图,最终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马某听说有人经营违法的“传销”产品发了财。他决定试一试。马某经多方联系找到韩某,韩某听了马某一番天花乱坠的说辞后,同意购买马某4万元的产品,并打下欠条。后来韩某并没有按约定偿还债务,马某便将韩某告上法庭。这样的债务关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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