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直击 唐某将一张11235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储蓄存单寄放在葛某的保险柜内。一年之后存单即将到期,唐某向葛某要求取回存单,不料葛某说保险柜里无此存单。唐某向开户的信用社查询并挂失,结果被告知这张存单已兑付。唐某经过多方了解,才知道存款是被葛某取走的,信用社
相关资料里还留有葛某的签名,以及存款人唐某的身份证号码和代取款人葛某的身份证号码。 葛某对此却坚决予以否认,她说自己从来没有替唐某保管过存单,而是受唐某的委托,于同年2月10日凭唐的身份证和存单去信用社取款。取得的全部钱款都已交还唐某。基于与唐某间的交情,所以在交还唐某身份证和钱款时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现在唐某的身份证件已在他本人处,由此可以推定存款也已交还唐某。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葛某归还存款。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凭唐某的存单,代唐从信用社取出存款是不争的事实,存款被取出后是否交还唐某,应由葛某举证证明。现葛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虽然唐某的身份证现在唐某处,但不能由此推定葛某将身份证和存款一并交与唐某。因此要求葛某应返还唐某人民币11235元。大律说话 看来葛某和唐某这朋友是做不成了。大律想,不管葛某是否还了唐某钱,对受到伤害的那位,这样朋友没有也罢。都知道借钱、还钱都要有证据,可代人领钱也别忘了留证据。所以,要记住:无论出于何种目的,法律只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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