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报讯 1月18日对家住镇江路的魏宝光老人来说刻骨铭心,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决他和房主徐先生购房合同无效。2002年,老人用20万买来的房子面临被原户主收回的境地。
魏宝光和老伴都已六十多岁,原本老人有一处不错的住房,可一次变故让两人下定决心另选住处。魏宝光
患有心脏病,一次突然发病,老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车来了,可老人住7楼,在众邻居的帮助下,费了半天劲才将老人从狭窄的楼道抬下来。病一好,老人就开始寻找合适的矮层房源,镇江路有处房虽然只有72平米,户型也不如自家的老房子,但老两口就是看好了在“一楼”。老人急急忙忙卖掉老房,20万元买下新房子。房子产权属于青岛铁路分局,因为没有产权证,也就没办理过户手续,只在2002年10月11日与房主徐某签订了公房出售合同。
房子住了两年,2004年,老人却收到市北区法院的通知:房子的原户主徐某把老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购房合同无效。徐某表示,如果老人答应解除合同,他可以偿还老人的20万元购房款,并且负担两年来的利息。但老人并不同意,“现在房价都翻番了,20万上哪儿买房”。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产权证,那么产权证能不能尽快办出来?铁路分局表示,房子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不能用于买卖,短时间内不能办理产权证。
康达律师事务所万久祝是徐某的委托代理律师,他认为房子没有产权证就不能买卖,2002年的买卖合同也就无效。魏宝光的律师,天孚律师事务所的刘书学却认为,“徐先生以成本价买到房子,可以取得完全产权,所以说老人签订的合同应该有效或者说合同成立但还没有生效”。
市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子不具备买卖资格所以购房合同无效。老人和律师表示将上诉。
法官提醒,随着房价提升,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在购房时一定要对房子的产权多作了解。(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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