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依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中国银行胶州市支行申请执行青岛三易服装有限公司、青岛胶洋化工有限公司、青岛胶州市羽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
人青岛三易服装有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以拍卖所得抵偿其所欠债务。因上述房产已拍卖成交,需办理土地及房产的过户手续,本案所涉及原“胶国用(98)字第190008号土地证及胶房自字第3870号房产证”已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作废。 特此公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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