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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必须当面买卖
青岛新闻网  2004-12-27 08:58:11 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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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房产必须当面买卖   "新法规"将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

  

  

  早报讯 今后,老年人的房屋在过户或出售时必须让老年人知道。12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新法规”为老年人医疗、居住、养老等权益的维护
提供了更为全面细致的法律保障。“新法规”待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

  年7月1日起施行。

  百岁老人免费查体

  “新法规”中所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目前我市有110多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根据“新法规”规定,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为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业务,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享受医生出诊到户的服务。

  支持签订赡养协议

  “新法规”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自愿与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签订家庭赡养协议。签订的家庭赡养协议,可以依法公证,由村(居)民委员会监督履行。需要办理公证的老年人,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房屋买卖当面敲定

  根据“新法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的转移、过户、交换等手续时,应当面征求老年人意见,并查验和核对由老年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材料。老年人委托他人办理上述手续时,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向老年人当面核对授权委托书。

  老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仅有的一套住房或者承租老年人房屋,老年人有权要求办理老年人在该房继续居住的公证,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权。(记者于小阳)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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