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公示要求:
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须按照《青岛市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00年7月30日前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论采取何种实施方案还是申请暂缓实施的,也须于2000年8月15日前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档案。
在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过程中,必须对职工的现住房情况及申请住房补贴的数额,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确定其档案并计发相应补贴。
内容要求:
住房档案主要包括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登记表、已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产证或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未购房的提交公有住房租金计算表。随着
住房货币化制度的深化,逐步健全购买公房、解困房,参加集资建房、享受拆迁安置用房以及支用住房资金的各类资料,其各类用表及档案封
筒要采用市房改部门统一监制的样式,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要采用微机管理各种住房档案,有条件的企业及自收自支单位也要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审查方法:
各单位建立的住房档案应实现专人管理,配备档案装具,并在建立完毕后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房委办提出报告,由市房委办统一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