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新近出台《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设置、审批、运行等。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二级学院,是民办机制、本科层次的学校,不同于以往普通高校按
照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 《办法》对独立学院师资、硬件设置有了标准要求。建院初期,专任教师及聘期1学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比例不低于30%。独立学院要建立相对独立的校园,须有与办学规模和学科门类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条件,以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体育活动与学院长远发展的需要。建院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规划面积不少于4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建院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独立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4年内,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高校的生均条件标准。
办法还明晰了独立学院设置审批。独立学院的设置申请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办理。省属高校设置独立学院,由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初审,经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驻鲁中央部委属高校设置独立学院,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高校跨省设置独立学院,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独立学院办学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独立学院办学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关于独立学院运行,方法规定独立学院应成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由高校及合作方人员组成,院长由董事会任命。独立学院要采用新的办学模式,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独立学院按民办机制运行,充分发挥高校与合作者的资源优势。合作者负责提供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承担学院建设、发展经费及相关支出,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高校要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教学指导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另悉,独立学院主要开设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招生列入高校年度招生计划,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本报记者刘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