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打破房产行业“惯例”
买房交纳定金后,合同未谈拢,定金就拿不回来吗?近日法院一纸判决书,否定了这则房产行业的“惯例”。
家住利济南路的杨先生,4月19日与开发商签订汉阳一商铺认购合同,并交纳了4万元定金。签合同时,杨先生与开发商未能谈妥。
5月15日,杨先生向开发商
武汉泰合房地产公司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书》,要求解除认购合同,返还定金,泰合公司未予答复。杨先生通过律师,多次与泰合公司协调无果,将对方告上法庭。
本月上旬,杨先生得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结果: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定金。
法院认为,此案中,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并交付定金,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只要签约双方未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只是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一致,即使不能达成约定的买卖合同,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房产律师陈宇认为,该案应为本市已形成惯例的首例定金返还事件,对消费市场具有重大指导作用。
市民购房存在定金误区
热闹的楼市酝酿着越来越多的定金纠纷,很多人认为定金是一定要不回的。房产律师指出,许多购房者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重大误区。
大多数楼盘在买房者正式签定合同前,往往先认购,交万元以上定金。若合同谈不拢,购买者往往自认倒霉,要么放弃定金,要么在没收定金的压力下,被迫违心签定“不平等条约”。
据了解,市内开发商认购协议上,白纸黑字写有“定金不予退还”的现象十分普遍,售楼员也经常这样告诉购房者。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宇说,面对定金纠纷,不少市民常自认倒霉,只有金额比较大的,才会聘请律师较真。但较真的结果,却常常是拿回了定金。
陈宇说,去年以来,他月平均收到定金投诉20多起,年内正式受理40余件。通过交涉,绝大多数开发商返还定金。交涉不成的,一旦立案至法院或仲裁委,通过调解,也能要钱回来。
据分析,一些开发商卖房时“报喜不报忧”,未将房屋真实、具体的信息告诉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买家才发现对方隐瞒了信息,这时,开发商未尽告知义务,对合同不能履行也应尽责任,理应退还定金。(记者江身军)
特约编辑: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