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申立君来电反映:他未经女儿申静同意,便与女儿房屋承租人唐水平签订了一份显失公正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虽经法院判决撤销,但唐却仍按该协议向他们索要55万元。
租了房子又租房产证
据了解,申立君在湘潭县易俗河镇的虹景花园建成一栋房子,并将产权给了申静。承建该
房的唐水平要求租赁这栋新房从事酒业经营。2001年4月7日,申静父女与唐签订了为期6年的房屋租赁协议,租期至2007年6月14日止。合同签订后,唐称开酒店尚需20万元流动资金,请求借用申静的房产证作抵押申请贷款。不久,申父女就与唐签订了借用房产证的协议,约定借用期为4年。
父亲签约
申说,唐拿到该房产证后,以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80万元,超出当初贷款20万元的口头承诺。2003年6月,唐以自己行将破产、无钱还贷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并要求申以55万元的价格收购酒店内的空调、彩电等,承诺归还房产证,并表示如果申不同意该提议,他将撒手不管。因急于为女儿收回房产证,2003年7月12日,未经申静授权,申立君与唐签订了《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第一条规定:“双方协商将彩电、空调设备作价人民币55万元给申静(按发票数量验收)。”
父女对簿公堂
申静认为,她父亲未得到她的授权,擅自以她的名义与唐签订的《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她不能认可。且协议中的彩电、空调等设备唐已使用多年,根本不值55万元,因此该协议显失公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申静向衡阳市雁峰区法院起诉,将唐及自己的父亲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2004年5月,该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立君以女儿申静的名义与唐签订了这份《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一审判决撤销该协议。
虽然该协议被法院依法撤销,但唐却不顾法院的判决,要求履行该协议,多次向申索要55万元。
近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唐水平。唐认为法院判决解除该租赁协议是不合理的,并表示将上诉。
律师提示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刘幼其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申立君在没有代理权,也未经申静同意的情况下,以申静的名义与唐水平所签定的协议,以及申立君的代理行为应属无效,尽管申与申静是父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刘幼其律师提醒,以财产作抵押担保贷款,在还款期内,作抵押的财产不能进行交易;另外,如果在还款期内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届时抵押的财产将面临拍卖。因此,市民在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替他人贷款时应谨慎考虑,不要贸然行事,以免自己陷入被动。本报记者
陈月红 实习生 贾海昆
( 作者:陈月红 实习生 贾海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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