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去年初赵先生通过期房转让买了一套商品房,价格80万元,经开发商同意后办妥所有手续。当时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今年6月底交房。但是开发商直到9月才交房。合同上说,每逾期一天开发商应按照房价的万分之三作出赔偿。但开发商只同意按照原先上家买房子时的房价58万元为计算标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这样
做对吗?
答:在期房限转之前这种情况相当普遍,但是限转之后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赔偿就很难说了。如果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清楚就容易出现纠纷。
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实质上是合同关系的转让,即合同一方将合同所涉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合同外第三人的一种约定方式。在此过程中你作为合同受让方应当受到原合同相关条款的约束,当时你购买房屋的80万元仅在你同上家之间产生效力,因此开发商只能在同你上家合同约定的总价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应当由你同上家之间在转让合同时订的协议来确定责任。但是如果这一点没有约定的话,你希望按照80万元为标准计算赔偿,可能泡汤。
特约编辑:广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