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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办法实施 低保户申请开始受理
青岛新闻网  2004-10-21 15:45:05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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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市政府颁布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市住宅发展中心已开始受理新增低保家庭的申请。受益家庭增加1000户

    据介绍,按照新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与以前的政策相比,扩大了保障范围,将申请标准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调整到6平方米,将有近1000户低保家庭从中受益。按照我市2003年市区人均居住面积19.4平方米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由现行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基础上调整到10平方米以后,我市的保障标准可以达到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50%以上。

    符合条件可申请

    目前,市住宅发展中心已开始受理标准调整后新增低保家庭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到市住宅发展中心(瞿塘峡路24号)咨询办理(电话:2681116)。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条件:

    1.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除应符合前款1-3项条件外,还必须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另据介绍,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住房必须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必须符合以上1、2项规定的条件。

    提醒:已按照原标准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需等到下次租金补贴领取时予以调整租金补贴额度。(记者芦智峰)

   附:最新《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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