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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独资购房父子齐名登记 售房款应对半分
青岛新闻网  2004-10-18 12:15:04 房地产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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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林某生于1992 年。后来,他父母由于感情不合,2000 年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林某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育费。2002 年,林某父亲独自出资,并以个人名义贷款52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林某和父亲两个人。今年2月,父亲自行与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那套房屋以总价
130万元出售。林某母亲认为,那套房屋产权属于林某和林某父亲两人共有,因此售房款也应当归两人共有。为此,她以林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林某要求林某父亲返还部分房款。林某父亲认为,房屋产权虽然登记为两个人,但购房款及还贷均由自己一人承担,因此林某母亲无权提出上述要求。由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林某母亲起诉到法院。

  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的信息,房屋权利人为林某与林某父亲。林某父亲独自将房屋出售,这并不影响房屋原来存在的共有关系。基于房屋共有关系的存在,售房款也应当是共有的。林某父亲认为林某在购房及还贷时没有出过钱,所以不应当分割售房款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林某父亲应向林某返还售房所得款项减去贷款后余额后的二分之一。

  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权利归属以房地产登记为准。在本案中,尽管林某父亲在买房时独自出资,并且以个人名义办理贷款,但产权登记为他本人与儿子林某两个人,所以林某依法对房屋享有共有财产权。在房屋出售之后,售房所得款项应当属于林某父亲与林某共有。由于林某尚未成年,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父母协议离婚后由母亲抚养,因此林某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林某行使相关权利,要求林某父亲返还售房所得款中属于林某的那一部分钱款。需要说明的是,本案中可分割的售房款只能为售房总价减去贷款之后的余额,而非售房总价。

  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

  特约编辑: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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