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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合同附件约定,能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青岛新闻网  2004-10-13 05:00:12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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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某购买某开发商商品房网点一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2003年3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该商品房交付给甲某,逾期交房开发商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三还约定,商品房应安装380V三相电源。合同签订后,甲某履行了付款义务,当甲某
接受该房时,发现开发商没有安装三相电源而拒绝接受该房屋,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1、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交付时,开发商已取得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甲某应当接受房屋。

    2、甲某认为: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很清楚,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应当为甲某安装上380V三相电源,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付时,开发商没有安装380V电源,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义务。

    律师评述: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关键看合同附件三的约定,是否是交付房屋的必备条件。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的建设部GF—2000—0171号合同示范文本,该范本第二十一条载明:“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案合同附件三约定的安装380V电源,显然属于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同主合同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交付的房屋电源应具备380V电压是本案房屋交付的基本使用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由于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没有根据合同约定为该网点房安装380V电源,因此不具备交付的必备条件,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交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由于开发商至今不履行安装380V电源的义务,对此甲某不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安装380V电源的义务。针对本案双方焦点问题,双方可根据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该网点房坐落地点法院诉讼解决。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德基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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