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囚犯王治平,在等待省高院终审判决的日子里,因病多次生命垂危,公安局不惜财力组织抢救,13次将其从死神手中抢救过来。为王治平治病花去的钱,相当于该县财政下拨给20名警察一年医疗费的总和。房县公安局领导明确表态,一审死刑犯同样应该享有法定的健康权、生存权。
笔者认
为,对一个身患绝症的死刑犯积极施救,这是对犯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和维护。房县公安局的做法值得称道。
我们知道,人从一降生到这个世界上时起,到他的生命终止之前,其生命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国家通过对一个人的生命权保护,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的健全,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
死刑犯虽然是被剥夺了生命的权利,但在没有执行死刑之前,他的生命权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即便是在终审判决下达后执行死刑前,如果罪犯发病,同样也应当进行救治,因为罪犯的生命应由法律来进行剥夺。
一审被判处死刑的王治平在等待终审判决前,旧病复发,生命垂危,房县公安局花重金对其进行救治是正确的,应当无可非议。因为他们的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我国人道主义的现实要求,也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法治精神。
对于房县公安局斥资抢救死刑犯,一些网友认为这是房县公安局的一次作秀。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对已经判处死刑的罪犯进行救治,证明了中国注重对人权的保护,是法治文明的进步。对于房县公安局的这一人道主义的做法我是赞成的。
犯罪分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但也应“善待”他们,让他们的权利和人格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