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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王洪军 通讯员 王卉) 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汽车一夜之间突然失踪,物业公司对此却拒绝承担责任,业主王先生将物业告上了法院。近日,四方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住在浮东小区,2002年10月11日晚上,他将一辆丰田佳美轿车停放在物
业规定的停车位中。第二天早上,小区的治安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王先生的汽车不见了,并告诉了王先生。后来物业检查发现,小区一处平时锁着的大门的挂锁被撬开。事后,保险公司向王先生支付了22万余元的理赔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向物业交纳停车费,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停车场,物业负有看管责任,车辆丢失与物业管理不当有直接关系,要求物业赔偿经济损失18万余元。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出租场地,王先生的车辆并没交由物业控制,车辆的丢失他们不应该负有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对原告存放于其开办的停车场的汽车的看护、保管义务,因被告之过失导致该车辆丢失,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物业公司已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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