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区 | 聊天 | 邮箱 | 建站 | 房产 | 影视 | 求职 | 游戏 | 教育 | 短信 | 直播 | 广告
首页 > 住在青岛 > 房产频道 > 物业 > 物业资讯 > 正文  
滚动新闻
建设部:小区占地须经业主点头
青岛新闻网  2004-09-13 12:33:31 北方网

页面功能   】 【 小字】【 】【打印】【关闭

 

  日前,建设部下文规定,今后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如果要临时占用小区内的停车场、道路等公用场地,都必须要事先征得小区内业主的同意后方可使用。针对此规定,记者昨天采访了天津市物业处的有关负责人、物业公司和业主。据了解,天津市于去年9月实施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早有规定,在此问题上,天津市物
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零投诉。

  建设部:小区占地三方约定

  在日前建设部下发的文件中规定,今后如果因为维修物业或者是公共利益,开发商确需要占用、挖掘小区内的道路场地的,必须要事先征得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同意才可。而物业管理公司确需要占用挖掘小区内场道路场地的,也必须要事先征得小区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同意放可进行。

  建设部同时规定,临时占用、挖掘小区内公用占地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事先三方共同约定的使用期,在使用期满后要及时恢复使用。

  市物业处:天津此类问题零投诉

  据市物业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去年九月天津市实施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小区内的停车场、道路等公用场地,原则上物业公司及开发商不得无故占用,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的,要事先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方可使用,同时使用期限要征得业主的同意。据介绍,对于物业公司占用小区公用用地的问题,自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的一年内,天津在此类问题上是零投诉。

  物业公司:要维护业主的利益

  记者就建设部的规定采访了外资物业公司第一太平戴维斯的有关负责人,一位女士表示,物业公司在进行小区内占道一般都要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点已经在物业公司中达成共识,而且她还表示,如果是用于进行物业维修和增添小区公共设施的话,业主对于物业公司的占道行业也大都表示理解和支持,而物业公司如果占道的话,也会尽量给业主开辟出临时的使用过道。因此,在此类问题上,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并没有太多的矛盾。

   特约编辑:宋广伟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报业集团服务热线为您提供飞机订票、送票上门,电话:2871111】
  发表评论
 
内容
 热点资讯
·“菲尔色彩相拥魅力青岛”色彩讲座
·激光帮你摘掉眼镜 治近视 到市立
·NIIT国际软件工程师职业认证
·北京交大MBA学历学位青岛班热招中
·欢迎参观2004青岛首届旅游网上博览会
·19中国际部"加拿大大学预科班”招生
·百年活力激情涌动 青岛崂山矿泉水
·软件行业薪金普涨!
·高级商务英语班/英语听说强化班
 

 相关链接:


 站 内 检 索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