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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慎借“奥运”促销
青岛新闻网  2004-08-23 05: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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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期,我市不少商家借雅典奥运会之机,打着“家电奥运会”、“奥运商品特卖”、“数字奥运”、“奥运特惠”、“看奥运赢大奖”等旗号正进行商业促销活动。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关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
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益。

    据介绍,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从事商业经营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惩处。

    市工商局提醒各商家、厂家,一定要强化法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侵权违法。据悉,工商部门近期将以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门执法检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给予严厉查处。(刘锟锋师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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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五、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标志;

    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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