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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维权需走出五大误区
青岛新闻网  2004-08-18 08: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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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物业管理的逐步发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越来越被业主重视。但日前,一些业主“维权”活动明显走入了误区。有关专家认为,业主维权应走出五大误区。

  误区之一:业主委员会全能。

  作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

  当在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内,依法
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应该超出这个范畴,成为牟取个人私利或者威胁物业公司的手段。业主委员会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不受支持和法律保护。

  误区之二:业主委员会选举“政治化”。

  业主大会上的投票表决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可以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不应把此选举权概念政治化,认为是宪法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政治权利,这有悖于物业管理的立法本意。误区之三:“公德意识”不重要。

  对小区的爱护是业主共同的利益,而不是物业公司的事。我们对小区环境要共同维护好,需要有公德意识。公共部位的地面脏了,有可能只是某些人不注意造成的,我们怎么从自身做起,去爱护小区环境?不能仅仅只将眼光定在自己房屋的小距离中,而对于公共部位、公共区域的相关问题不理不睬,如此以来,小区的整体发展无法继续,个人利益也将丧失。因此,作为小区的共同业主,大家都需要有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

  误区之四:要“低价格”的“高服务”。

  物业服务是有偿服务。业主要从市场经济规律分析物业管理的得与失,而不是一味地片面追求好的服务,而不愿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或是一厢情愿地压低价格,这样只能造成物业公司的低质量服务。即使暂时取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但这种服务也仅仅只是表面的,表面的服务实际上却影响了小区隐在的、长久的利益。

  误区之五:责任方只有物业公司。

  有业主发现楼上厕所漏水影响自己生活,就理所当然认为是物业公司的事;有业主对窗外交通的噪声忍无可忍而叫来了物业公司。实际上引起纠纷的责任方分别是邻居和交通建设管理公司,搞清楚责任方到底是谁,才有助于纠纷的更快解决。不能一味地将责任推诿到物业公司身上,动辄以拒绝交费为借口,强迫物业公司解决一些不属于物业管理的工作,而物业公司没有此能力,解决不了,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就产生了。

  除去上面所提到的五个方面的误区外,在现实生活中,还常常出现以个人利益为准则,要求物业公司满足,一旦满足不了,则认为该公司服务不到位等等。实际上,物业公司负责的是全小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私利,不能将个人私利等同于公共大众利益。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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