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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规定》咋定先听“声音”
青岛新闻网  2004-08-16 12:19:31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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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2004年7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

  8月5日,辽宁省建设厅和辽宁
省物价局召集了沈阳、大连、鞍山、锦州、辽阳5个市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以及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召开了《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的讨论会。

  会上,5个市的小区办负责人和物业企业代表就《办法》初稿的内容逐条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想法和意见。

  焦点一:拆改收不收抵押金?

  规定:《办法》初稿中有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代其他单位对住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管理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的规定。

  异议:针对这个规定,几个物业管理企业都提出了一些异议。多个物业公司代表和小区办负责人反映,自前两年开始禁止收取拆改保证金后,各新建小区内由于乱拆乱改引起的投诉不断增加。一些业主破坏承重墙,使得整个楼内其他住户的安全存在隐患。也有将公共烟道破坏或拆改的,整个单元内排烟困难。而出现问题,物业公司很难解决。即使执法部门出面,也很难使违规业主恢复房子原貌,而这些直接关系到业主的日常生活的问题,解决不了很容易引起一部分人拒交物业费。

  建议:参加讨论的几个物业公司和小区办都提出建议,希望允许收取这种拆改保证金,如果怕物业公司占用这部分资金而不还给企业,可以进行相关的监管、罚款机制。同时,大家希望能够出台详细规定,明确各拆改部位的赔偿标准。

  焦点二:收费标准由谁确定?

  规定:《办法》初稿中有关于“物业管理企业对商厦、写字楼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事先充分征求业主及产权使用人的意见,并与业主及产权使用人签订协议”等规定。

  异议:针对这个规定大家认为,写字楼在租赁的过程中,物业费一般含在租赁价格中,完全市场化了。如果在确定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前需要和征求使用人的意见,操作起来很难实施。

  建议:物价局的常处长表示,一些老办公楼已有一些长期租赁用户,因物业管理标准和收费标准的提高,可能对他们产生影响。所以,在规定中加入了产权使用人。针对这一点,是否修改,如何修改有待考虑。

  焦点三:明文规定约定形式

  规定:《办法》中有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以及物业公司以不同形式约定收费,成本和利润分别包含的项目等内容。

  回应:大家十分赞同这几条规定,认为这些条款能够让消费者更加清楚物业公司的经营,更能做到透明消费,这样更有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的沟通。而且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也有章可循。

  焦点四:这个《办法》完备多了

  《办法》中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具备的收费资格,前期物业管理以及前期物业费的收取,以及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的监督与管理等非常全面的条款。

  回应:与会的小区办与物业管理企业也提出了一些尚需解决的行业问题。但大家普遍认为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已经越来越规范,而且本《办法》已经很先进。

  但建设厅与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表示,在新《办法》出台前,还会广泛征集各市的意见。结合辽宁省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新《办法》近期即将出台。

  

  (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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