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间,小区办负责人解答市民相关问题
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近日北京市小区办相关负责人针对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向市民做出了解答。
开发商应公示物业收费情况
有市民对物
业费由开发商制定提出质疑。
对此小区办负责人介绍,开发商在买地开发项目时,也是作为一个业主的身份,必须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卖房时,由于每个买房人是不确定的,他们无法在买房时就协商物业收费,另外,开发商一般对房屋本身比较了解,对日后的维护也比较清楚,因此,让开发商来制定物业费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是,开发商在卖房时应以明示的方式将物业管理方面的具体内容及其收费情况告诉广大购房者。
明确规定电梯费用计算方法
由于商品房首层住户基本不享受也不需要使用电梯服务,因此许多首层住户提出自己应不交纳电梯的相关管理服务费用。
小区办负责人说,在新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据介绍,一般情况下首层的住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电梯运行维护费: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30%;而其他楼层住户的计算公式则为:每建筑平方米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电梯运行维护总费用/(产权登记建筑面积-70%电梯起始层住户建筑面积)。按照这样的计算方法,住在首层的住户只需交纳其他楼层住户30%的电梯费用。
物业公司无权扣押房屋钥匙
有市民反映,有的楼盘在交房时,业主因与物业公司发生争执而拒绝签约,有的物业公司就采取暂扣房屋钥匙的做法,要求业主签约或交物业费。
小区办负责人表示,这种做法很不妥。业主购买房屋,就与房屋的开发商形成买卖关系,对开发商而言,最根本的权利是收取购房款项,最根本的义务是交付房屋。如果业主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付清了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房的义务。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管理公司,都不能因为业主没有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对物业管理费有意见而拒绝给业主办理入住手续、不给业主钥匙等,这种行为构成开发商对业主的违约,也是对业主权益的侵害。
本报记者谢炜 特约编辑:宋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