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北郊某小区开发商认为原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发生纠纷过多,就又重新委托一个新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进行管理,虽然在服务方面有很大进步,但是,在新公司管理的时候还是出现了原来物业公司管理当中出现的收费过高、名目繁多、独断专行的现象,该小区的业主们心里很是纳闷,不知道究竟该如何才能行使
自己作为业主的权利,于是前来报社咨询。本报记者就此问题特别采访了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建筑部杨蓬伟律师。
杨律师告诉记者,关于业主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业主只有依据法规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受到法律保护。业主的权利分为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
业主的实体权力:最主要的就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后,必须依据合同约定缴纳相应费用,只有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才能得到相应的服务,这一点是业主的义务。从法律的性质来看,从权力和义务的对等性来分析,物业公司收取了相应的物业费用后,履行其相应的服务也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业主的程序权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章程的权利。业主大会是维护业主的一个集体,这个集体有着自己的办事规矩,依据这个规矩才能更有效的保护业主的权利,因此召开业主大会及对规则进行修改属于业主的权利之一;参加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行使投票权、投票权,也是参与业主大会行使权力的一种体现。发表自己对问题的观点,这种权利直接涉及到业主大会将会做出的决定,也直接影响到自己利益的保护。其余就是业主的监督权,主要是针对业主在行使权力后的一种权力补充,业主如果发现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对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等方面有问题,就可以行使这种权利来解决问题。
针对上述业主提出的问题,杨律师建议业主们先将新物业公司违法之处,以书面的形式先行掌握,然后到房管局、物价局等法定行政机关调查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如有违法之处,再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到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与物业公司解除委托管理关系,最后,通过全体业主的力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以达到业主利益最大化。本报记者
田红梅 实习生 刘小娜 白洁 特约编辑:宋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