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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相关查处办法严惩侵吞国资 9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青岛新闻网  2004-08-03 11:11:48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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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 “对利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产权变更之机侵吞国家、集体资产的案件,将予以严肃查处。”日前,市纪委、市国资办、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对在企业产权变更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办法》,详细“划定”了将予严查的
各种违法违纪情况,定于9月1日起施行。

    该查处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将国有企业低价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数额100万元以上,或者流失数额不足100万元,但占企业实收资本额(或股本总额)的30%以上的,将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行政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并处追回奖励、用风险抵押金赔偿。(陈春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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