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区 | 聊天 | 邮箱 | 建站 | 房产 | 影视 | 求职 | 游戏 | 教育 | 短信 | 直播 | 广告
首页 > 青岛日报版面图 > 13 > 正文  
滚动新闻
强化法官考评实现公正效率———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崔立敬
青岛新闻网  2004-08-03 04:27:59 

页面功能   】 【 小字】【 】【打印】【关闭

 

    法官队伍建设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追求“公正与效率”中,坚持狠抓队伍建设,近年来先后荣获了集体一等功、全国优秀法院等一系列荣誉,并涌现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聂彩风、全国“法官十杰”牟乃桂等先进人物;另一方面,坚持做到了对法官的“留优汰劣”。在完善法官考
评促进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独到认知和得力举措。为此,记者采访了对法官考评工作颇有心得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崔立敬。

    记者:为什么说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官进行考评显得愈发重要?

    崔立敬: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在法官的选任上一度采用了“低门槛”的做法,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对此,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充分依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机制,对现有的在职法官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应当是加速对现有不合格法官的置换过程、对在职法官进行进一步优化选择的一种更为合法、更为规范的措施,也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记者:法官的考评工作必然涉及由谁来考核的问题,这关系到考评的公正和客观,这方面国内外有哪些做法?

    崔立敬: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官考评制度看,主要有两种考评主体:一种在法院外部设立司法委员会,由司法委员会统一负责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官进行考评;另一种则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委员会或法官考评委员会负责考核,有的国家则直接由院长负责对法官的考评。目前,我国对法官的考评也在力求考评的客观公正,使考评主体具有超然地位。因此,由法官所在的人民法院组织该单位以外的人员,主要是对法院业务相对熟悉的人员,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上级法院的法官、律师、法学教授等,共同组成考评组,对法官进行考评,不仅符合《法官法》的立法精神,而且唯有如此才能体现考评的价值。

    记者:考评法官的内容主要有哪些?崔立敬:法官考评内容主要有三个特点。

    首先要体现专业性,立足于《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的基本条件,从办案质量、庭审表现、裁判文书制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等几个方面重点考核在职法官的专业水平。

    其次,考评形式要灵活,可操作性强。可以三年为一考评阶段,适时进行必要的法学理论考试和庭审考评,若干次案件质量检查以及法律文书的评查,再结合民意测评、领导评议等情况,综合确定考评结果。

    第三,考评标准要循序渐进,由低到高。要从稳定现有法官队伍的大局出发,在确定不称职的标准时起点不要过高,要求不要过严,确保平稳过渡、平稳置换。但在确定优秀标准时则应从严,这样可以保证考评质量,使对不合格法官的置换工作得以循序渐进、健康发展。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定编的问题,如何看待法官定编和考评的关系?

    崔立敬:法官定编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来的一个概念。长期以来,具备法官资格,不在审判岗位工作,而是从事党务、人事、司法行政或后勤工作的为数很多。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了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从根本上解决法官不搞审判和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通过对法官的定编,将具有较高素质、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做其他工作,如做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等,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法官定编并不能自动地提高法官素质,必须在对现有的在职法官进行考评的基础上留优劣汰,并不断地把优秀人员纳入到法官编制内才能实现法官定编的目的。因此,法官定编是法官考评实现其对现有法官进行优化选择的前提,而法官考评则是完成法官定编任务的有效手段。

    记者:从司法改革的角度看法官考评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

    崔立敬: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进行的关键之一。”而法官制度中,对法官的优化与遴选又成为法官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推进司法改革中,法官考评制度可以说被推到了司法改革的前沿,不仅自己成为改革的内容,而且还将要担当起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助推器。

    记者:法官考评涉及到法官的切身利益,那么如何处理好法官考评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崔立敬:法官考评工作是针对具体法官的监督活动,因而在法官考评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不能因考评而影响法官的独立办案,更不能借法官考评而干扰法官办案。为此,必须做到:一、考评不办案。二、考评不监督具体案件,对通过考评而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交有关部门办理,而不能直接由考评组督办。三、考评侧重于事后,对于庭审水平的考评,虽然在事中进行,但应偏重于程序而不是实体。本报记者本报通讯员

    

页面功能   】【 小字】【 】【打印】【关闭

报业集团服务热线为您提供飞机订票、送票上门,电话:2871111】
  发表评论
 
内容
 热点资讯
·海尔中央空调成政府系统首选
·北交大MBA学历学位青岛班热招中
·欢迎参观2004青岛首届旅游网上博览会
·激光帮你摘掉眼镜 治近视 到市立
·青岛第十九中学国际部 "中加班"招生
·百年活力激情涌动 青岛崂山矿泉水
·美国国际注册人力资源经理职业认证
·留澳(本科)预备课程—安全留澳通道
·英国北方大学联合会青岛校区热招中
 

 相关链接:


 下一篇:

 站 内 检 索

新闻网简介 会员注册 广告服务 帮助信息 版权声明 鲁ICP证 000149

青岛新闻网读者留言板 值班电话:86-532-2933059,8673059 传真:(0532)2967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