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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别上“套”
青岛新闻网  2004-08-02 10:27:27 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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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消委发布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

  买房别上“套”

  

   

  7月下旬,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了今年第2号消费警示:购买房产,需要谨慎。

  认购金圈套

  省消协指出,认购金是一些开发商“圈钱”的一个圈套。开发商在购房户没有看到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前提
下,就要求购房户签订《认购协议》并交纳定金,一旦发生问题又拒绝退还定金。

  认购金的核心是要求消费者必须交纳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的定金,并限定在短时间内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而在签定协议之前,开发商往往不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等资料,使消费者无从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却在种种诱导下被套上了具有惩罚性的“定金枷锁”。

  虚假宣传

  目前商品房的销售,绝大多数都是期房。消费者在购房时,往往只看到商品房的模型沙盘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开发商在消费者购房之前往往承诺小区的绿化面积有多大,配套设施、交通配套有多好,房屋间距有多宽,但到了交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宣传资料的内容差距很大,有的甚至子虚乌有。

  拿不到产权证

  延期交房、面积误差、产权证不按期办理……这些问题发生后,开发商往往会找借口推诿。

  开发商与消费者签定合同时,往往钻消费者对商品房面积计算政策法规不熟悉的空子。只是在合同中间简单约定,房屋面积发生误差时,由消费者全额补足房款或将多收面积的房款退还给消费者。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表述,而对“不可抗力”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一点购房人一般都很容易忽略。一旦发生问题,开发商却把什么因素都归结于“不可抗力”来逃避自己的责任。

  房屋产权证应该由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为住户办理,但是,为数众多的业主在购买房屋后往往几个月甚至几年都拿不到产权证。原因主要是开发商的“五证、两书”(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土地使用证、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不全,导致产权证无法办理。

  做甩手掌柜

  在商品房的买卖当中,开发商“一卖了之”的现象比较普遍。开发商将房产销售之后,一些义务性的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就撤出楼盘,将小区的管理留给物业公司,给物业公司的管理留下了隐患。

  业主在找不到开发商的情况之下,只能找物业公司解决,而不属于物业公司义务的事情,物业公司肯定不会做,于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就产生了。本报记者 曾辉 特约编辑:宋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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