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2004中国禁毒论坛”上传出消息:鉴于目前吸毒人员的90%复吸率的严峻形势及有非法持有毒品人员以自吸为借口逃避惩罚,有相关专家建议“应将吸毒定为犯罪”。(《中国青年报》7月27日报道)
读完报道,尽管能理解相关专家良好用心,但笔者对专家如此观点仍然不敢苟同。
人们知道,在刑
罚理论上有一句名言: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刑罚正当化根据。实际上这句话所要求的就是刑罚的手段与目的结合,也就是说当刑罚只作为一种对犯罪的处罚手段,而在刑罚的目的性上毫无作用(或很少作用)时,那刑罚也就失去了正义。而上述专家的“将吸毒定为犯罪”的观点一旦实行,不仅在法律上会使现有的复吸人员落入“犯罪”的泥潭,而且只要对专家的如此观点稍加分析,这样的观点还只是停留在将刑罚作惩罚手段的认识阶段,还尚没能把手段与目的很好或良性的予以结合,所以在法理上还有着相当的缺陷。
还有,根据现有的科学研究证明,吸毒人员的复吸率之所以高居不下的原因,是因为吸毒行为已使其正常的生理神经系统遭到了破坏,也就是说,从生理上看相关人员的复吸行为已不是其靠自身意志所能控制的,如果没有有关的辅助性措施,要靠吸毒人员自身来达到戒毒目的可能性,虽然不能说绝对没有,但肯定可说是微乎其微的。而在此情况下,法律作为一种“最低道德”的强制性行为规范,在是否要将吸毒定为犯罪这个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到吸毒人员与非吸毒人员在生理上的不同,以及一旦将吸毒行为定为犯罪后可能引起对其家庭与社会消极影响的乘数效应。应该说,这些都是应该在理论上还要充分予以论证与研究的。
再有,至于有非法持有毒品人员以自吸作借口以逃避惩罚的问题,应该说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但人们先要弄清的是,这到底是一个罪与非罪的斟别问题,还是一个立法问题,而如果在此问题还没搞清前,就以有人将自吸作借口逃避惩罚为由将吸毒定为犯罪,那显然就是混淆了“斟别”与“立法”二者的区别,且在立法原则上也等于是落入了简单化与以恶制恶的陷阱。
所以,基于上述的认识,笔者认为“将吸毒定为犯罪”不仅在刑罚理论的手段与目的结合方面尚难以立足,而且站在立法要具正义的立场看也同样还存在缺陷。因此,在没有做好充分的相关论证前,“将吸毒定为犯罪”宜十分谨慎!(周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