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刘牛:我相中的房子是别人的名字
7月18日,本报《置业金版》投诉热线接到消费者刘牛来电称:今年3月22日,他购买天河区粤垦路金燕花苑第五幢第24层03号房,建筑面积100.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5.3平方米,成交价42万元,当天刘牛交了5000元定金给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但在3月24日,刘牛到广州市房管局交易中心查询得知,该单位(第五幢第24层03号房)已“名花有主”。
刘牛称,他在房地产认购书上附加上备注:如甲方未能在合同签署一个月内办理交易鉴证手续,甲方退还5000元定金给乙方(刘牛);甲乙方无须负担任何责任。但至今交易鉴证不能顺利办理。
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小姐:已按买家要求退还定金
7月21日,记者电话采访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小姐。据林小姐称,广州市粤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牛买卖该单位之前,已告知刘牛该单位已用公司员工的名字登记,但由于买家刘牛非买该单位不可,所以,他们公司只好按刘牛的要求,尽力尽早办理好该单位的交易鉴证手续,至于刘牛交给我们公司5000元定金可以随时退还,我们公司没有存在欺骗行为。她还强调,由于公司办理鉴证需要一定的时间,至今还没办理好,所以公司已就按照刘牛早期提出的要求,将定金退还给他。
律师说法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百灵:
认购书中的房屋已售出买家可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在商品房交易中,如果签订认购书后,发展商将房屋转卖他人或认购书中的房屋是已售出的,导致买方无法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则是发展商违反了按预约与买方正式签约的义务,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一方可使用定金罚款,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
而发展商如果将已售出的房屋卖给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特约编辑: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