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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住房欲给子女立遗嘱还是办赠与
青岛新闻网  2004-07-06 03:36:01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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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老人在生前会对自己的住房进行适当的处置。途径一般有两种:一是赠与,即通过契约的形式,无偿将房子给予某子女;二是遗嘱继承,即通过遗嘱的形式指定房子由某子女继承。这两种途径虽然都能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但在保护老人权益的力度上和手续的繁简程度上存在不同,老人应慎重选择以切实维护
自身权益。

    房屋的赠与和继承,都要经过公证程序。老人要将房子赠给子女,必须和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这种办法的优点是:《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当事人可立即持公证书、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在老人生前即可以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但它对保护老人权益不利。《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具有不可撤销性。这就意味着当老人将房子赠与子女并经过公证之后,将失去对房子的支配权,他不能反悔将房子另行处置,虽然赠与合同可以附子女的义务,但在实现房屋产权转移之后,一旦儿女拒绝履行约定义务,老人只能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与赠与相比,通过遗嘱继承进行房屋产权转移,在手续上相对繁琐:首先,老人需要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在老人去世之后,指定继承人再携带遗嘱公证书等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过,由于它是在老人去世之后才实现房屋产权的转移,所以有利于保护老人生前时的权益。《继承法》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也就是说,老人在立下遗嘱之后,如果发现受益人有违背孝道等不良行为,可随时变更遗嘱内容甚至予以撤销,重新对房产进行处置。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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