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申请人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嘉兴路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李志强房屋租赁合同一案。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2004)四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四方缘大众浴池处的锅炉、空调、电视机、沙发、按摩床等物品依法委托评
估,清偿变现评估值为人民币37957元。自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查封物品有异议者,书面向本院主张权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现责令被执行人李志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依法处理查封的物品。 联系电话:0532-8691210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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