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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九水路的梁先生来电咨询:去年9月,他购买了一处由办公楼改造的住宅,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产权证将在六个月之内,也就是今年3月底前办理,否则将按银行利率承担购房者的利息损失。目前该房仍无法办理产权证,开发商也拒不承担违约责任。他想知道,开发商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他有哪些权益?
答:开发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梁先生承担自今年4月起至办出产权证之日止的购房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如果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开发商仍不能办理产权证,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梁先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售楼广告也是要约
家住高科园的杨女士来电咨询:去年底她买房时,特意选择了一家绿化面积较大的楼盘,当时她在开发商印制的宣传册上发现,小区各楼座之间有大片花园和草地,并有文字标明是“公共绿地”。但前不久房屋交付时她发现,所谓的公共绿地变成了一楼住户的私人花园。一楼的住户称,他们的合同里写明附带私人花园,为此他们支付了高额房款。她想知道,开发商这种做法是否构成违约?
答: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宣传资料中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果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杨女士已经花钱购买了具备大面积公共绿地的商品住宅,结果绿地虽有却被开发商高价出售给了个人,她有权利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本期主持: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清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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