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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胜国
据3月31日《中国青年报》消息: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出台《命案侦破攻坚战“挂牌督办责任制”“招标破案责任制”实施办法》,对2000年以来的未破“命案”明码标价,按照每起案件侦破的难度大小分别给予1至3万元的破案奖励。2004年度全市发生的9起命案,除1起正在积极组织侦查外,其他8起杀人命案全部
成功破获。按相关人士的说法,“市场激励机制在公安侦查破案中初显威力。”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明码标价“悬赏办案”所形成的目标激励机制,有助于调动干警们啃硬骨头的积极性。无论对彰显公安机关权威还是保障公民权益而言,很多时候都要讲究“破案才是硬道理”。从这个角度说,只要能提高破案率,“悬赏办案”就是一种值得肯定的创新。但是,公安部门是由财政保证运转的行政部门,无论是日常办公经费还是案件侦破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各级公安干警的工资待遇,也完全由财政保证。既然案件侦查属于公安部门的分内之责,财政又能足额保证必需的办案经费,那么,设立高达数万元的破案奖,就有公私不分的嫌疑。
其实,一个地方的案件侦破率过低,造成积案过多,公安机关首先应该自省与反思,并对工作不力、破案率长期低迷的干警进行问责。以高达万元甚至数万元的重奖来处理积案,固然含有猛药治沉疴的意味,却掩盖了相关责任人自省、反思和对其问责的程序。因此,对公安部门侦破积案而言,“悬赏办案”提供了动力,却减轻了压力。
当然,公安工作形势复杂,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要保证破案率达到100%,确实难以做到。对一些民愤大、影响面宽、社会危害程度严重、侦破难度大的重特大案设立侦破奖,也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但是,对什么案件才应该设侦破奖,奖金的具体数额和范围如何确定,奖金如何分配,都不能随意化,至少不能由公安部门自己说了算。由公安机关自行确定需要悬赏的案件、奖金数额和分配方式,奖励对象又是内部干警,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手握公权封闭运行,没有得到外界的有效监督。由于“悬赏破案”奖金不菲(1万元到3万元的数额已经相当或超过一些干警的全年工资收入),同时,对于长期难破的积案又没有任何责任追究办法,那么,这种缺少约束的利益驱动所导致的,不仅是资金的浪费,更为可怕的是,还可能使本应侦破的案件最终变成需要悬赏侦破的案件,或者干警为了获得破案嘉奖而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冤假错案。实行“收支两条线”之后,全国公安机关已经统一吃“皇粮”,不再吃“杂粮”。而缺少章法的“悬赏办案”令我担心———它会不会成为另一种“杂粮”?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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