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国家有关法规,售楼单位出售房屋的首要条件,便是产权应当明晰无争议。并且在购房者交付定金认购房屋后,售楼单位应当确保与购房者订立正式的购房合同。然而市民王先生买来的新房实为“二手”。
付定金认购房屋
2003年7月,市民王先生看好浮山后四小区的一处房屋。在看到了青岛中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单位,以下简称中创置业)与青岛天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销售单位,以下简称天荣公司)之间的代售合同后,才确信天荣公司具备销售浮山后四小区房屋的资格,随后便与天荣公司洽谈购买房屋。
为了照顾年迈的父母,王先生打算购买一套带阁楼房屋。在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在看好房屋的当天,他便向天荣公司交纳了1万元购房定金。按照天荣公司的要求,7月19日前他共交纳定金10万元。随后天荣公司又与他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协议约定,在该楼座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两日内,天荣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他,换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至此,王先生认为,虽然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可手中的认购协议毕竟让人踏实了不少。岂料随后的事情却让他大吃一惊。
等来“卖重”通知
9月底,天荣公司一位陈姓经理告诉王先生,他认购的房屋早已被别人买下,由于销售人员的疏忽,又把房屋“再次”出售了他,所以公司无法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换签正式购房合同。而王先生认为,既然他已给付10万元定金认购房屋,天荣公司就应当保证他能够购买此处房屋,况且以前几次交付定金时天荣公司的多个工作环节均未表示异议,天荣公司的说法确实让人生疑。并且既是天荣公司工作失误,便理应为自己公司的失误“埋单”。
随后,尽管王先生同意另外选购其它房屋,可是要么房屋位置不合适,要么被要求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购买。直至12初,王先生明确表示这样苛刻的条件让他无法选到合适的房屋,要求天荣公司退还定金及补偿损失。而天荣公司称,只能退还定金及利息。而王先生表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说法
针对王先生的购房遭遇,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胡平律师指出,天荣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一种严重违约的情况。既然天荣公司与中创置业之间达成了包销代理的协议,那么王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天荣公司有权销售王先生所购的房屋。王先生依约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万元,就有权要求天荣公司换签正式《商品房购销合同》,但结果遭到天荣公司的拒绝,因此,王先生不存在任何过错。
胡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天荣公司收取王先生的购房定金,如果因为王先生的过错,造成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王先生应当承担丧失定金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天荣公司的过错,导致无法订立正式合同的,天荣公司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