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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律师携手社区亲密居民 详析细解新法新规(图)
青岛新闻网  2004-01-05 15:24:36 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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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   

  申请行政复议承担举证责任张先生问:我是私营企业者,我有一件事准备申请行政复议,不知申请后我有什么责任?

  律师:按照《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是被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的除外;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证明其曾经申请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除外;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举证的其他事项。

  行政复议后对方不履行怎么办?张先生问: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后,得不到履行怎么办?

  律师:《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对此有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诉。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收到《责令履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履行结果报告发出该通知书的行政机关。

  编者按:新年里晚报记者进社区活动有了新面貌,针对今年从一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和将要实施的众多的法律法规,这次记者进社区活动特地请市司法局选派优秀律师,共同进入社区,与广大市民面对面,结合新的法律法规,为广大市民解疑释惑。

  让参加活动的记者和律师始料不及的是,众多的社区居民来到了活动现场,围着记者和律师,就自己的亲身经历,提出了各种涉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问题,在得到了圆满的解释和答复后满意而归。广大市民如此关注新的法律法规的实施,说明我市市民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知法守法,依法行法,已成广大市民的共识;遇到问题先学法,处理问题要讲法,已成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

  文明的社会就是法制的社会,大家共同生活在一个社会大家庭里,都应遵守同一道德约束和法律规则,才不会相行忤悖,才能相处融融。在这里,法律法规既是我们行为举止的“约束衣”,又是我们相容相处的“润滑剂”,只有我们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来自觉地遵守并维护它,我们的社会就会更文明更进步。

  关于《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建筑须符采光规定

  孙先生问:我新买的住宅楼与周围建筑间距很近,影响了家庭采光,有什么具体规定吗?

  律师: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住宅建筑与其主要日照朝向前方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1.3,在新区不小于1.5;

  (二)建筑的短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长边相对时,短边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2米以上至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高度在18米以上至27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6,但都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三)两建筑的短边相对时,以遮挡主要日照朝向的建筑为准,其间距可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减少2米,但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四)建筑的长边与住宅建筑主要日照朝向的短边居室相对时,建筑的短边无斜照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可获得一侧斜照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临时工棚有年限

  何先生问:我们小区建设时的工棚还没有拆除的迹象,已经四年多了,给居民的外出带来不便,请问如何解决?

  律师: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2年,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使用期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每次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期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利益?

  方先生:听说出台了新的有关房屋拆迁的规定,请问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的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2004年1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

  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其中第九条规定:拆迁当事人有义务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第十条规定: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

  《意见》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不满房屋评估怎么办?

  浮山新区宋先生问:对房屋拆迁评估结果有疑问、有异议怎么处理?

  律师: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对拆迁估价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拆迁估价技术鉴定。

  估价、鉴定有回避制度

  宋先生:我们这里拆迁,但听说邻居的亲戚就是拆迁安置的有关部门成员,我们担心会有影响。

  律师:为了防止不法行为出现,意见要求,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鉴定组成员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关于《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噪声造成损失

  受害人可索赔馨苑小区李先生问:我家周边建筑施工严重影响正常休息,可以索赔吗?

  律师:根据新的《条例》,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发生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

  酒后伤亡不属工伤

  青岛某企业员工张某问:我在一次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属不属工伤?

  律师:根据新的《条例》,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的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

  如何申请工伤

  某国有企业职工李某问:我在工作中压伤,问怎样申请工伤认定?

  律师: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出。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工伤有哪些待遇

  职工李某问:新《条例》工伤有哪些待遇?

  律师:1.治疗工作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还应享受住院伙食补助。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按月付工伤津贴至工伤医疗期满。3.工伤职工经评定确需护理的应享护理。4.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费用。5.因工致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按伤残等级来定。其中1至7级伤残的,按月享伤残抚恤金。若企业未参加保险,经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该伤残抚恤金;伤残等级为7级至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伤残等级为1级至4级的需易地安家,应付给6个月工资的安家补助费。7.因工死亡的,则应享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企业没有参加保险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凡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应当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并与企业在公证部门公证。

  本期参加活动:山东海剑律师事务所:

  姜宏全律师、查俭律师、张波祥律师、

  吕象真律师、赵毅律师、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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