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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合肥1月2日电
安徽阜阳腐败窝案成员之一、原安徽省淮北市副市长王汉卿涉嫌受贿一案,2003年12月31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王汉卿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汉卿自1993年8月至2000年初,利用职务之便,在提拔使用干部、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杨晓明等16人所送贿赂计人民币26.2万元、港币2000元。同时,王汉卿对被查扣的家庭财产尚有人民币49.14万余元、美金近1.62万元、港币12.24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新闻背景
这伙贪官狂捞四千万
曾担任过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是涉及市县“一把手”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的阜阳腐败窝案的代表人物。自2000年起,继王怀忠之后,阜阳前后两任市长李和中、肖作新,市辖原颍东区委两任书记韩希鹏和赵光席,原亳州市委书记李兴民、原蒙城县委三任书记王保民、孙克杰、孙孔文,原阜南县委书记殷光立,原颍上县委书记张华琪,原县级阜阳市市委书记王汉卿,原副市长付红杰等纷纷落马,初步查实受贿和不明财产总额达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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