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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小偷“先生”挺别扭
缘起据某报报道,31岁的黄先生在超市里偷了两双袜子,最后被罚掉300元钱。他认为处罚太重,就以小偷的身份自行前往派出所报案,要求得到应有的处罚。有何姓先生专门为此写了一篇评论《小偷拒绝“私罚”的尴尬》,文章中也称小偷为“先生”。
“先生”一词,《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1)父兄。(2)老师。(3)妇女称自己或别人的丈夫。(4)旧时以相卜、行医、看风水等为业的人。(5)道士。显然,小偷的身份与以上五种中任何一种都不沾边。称小偷为“先生”实在是高抬他了。我觉得还是改称“黄某”比较好,这样,既尊重了他的隐私权(没有点出他的名字),又符合客观事实,读者的阅读心理上也比较容易接受。《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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